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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唐县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情况调查

来源:临沂人才网 时间:2014-04-01 作者:临沂人才网 浏览量:

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,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。失业人员主要包括新成长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(失业青年)和就业转失业的人员(失业职工)。为进一步了解失业人员这一群体在失业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,按照市、县要求,为此我们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县40名失业人员进行走访了调研和座谈,总体情况如下:
一、总体情况
2013年末,我县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658人,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%以内。全县失业保险参保单位153个,参保职工38010人。为1304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772万元,为124人拨付社保补贴72万元,其中养老保险补贴15万元。失业人员占城镇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年龄内总人数的0.8 %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为1868人,其中失业人员代理累计1648人,接续占30%。据调查,我县参加保险失业人员由以下几种人员构成:
(一)因经营管理不善,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宣告破产的企业失业人员。这部分人员占失业参保人数的44%(如百货大楼、金城商场、农机公司)。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失业的人员(如原粮食企业)。
(二)因体制原因,而导致的失业人员。(如棉花一厂等单位)
(三)合同到期等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占失业参保。(如部分企业人员)
二、调查结果与分析
本次调查访谈了40名失业人员,参加养老保险的大体分两种情况:一种是30岁以下的人员。这一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少之又少。他们缺乏社会保险意识,都觉得自己还年轻,养老距离自己很遥远,把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寄托于不远将来的工作以后。第二种是30至40岁的人员。这部分人员,大多是原单位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保比较全面,失业后大多数办理代理手续自已续交。第三种,虽然多年未找到稳定性工作,但临时性的工作收入尚可,且有一定的保险意识,并办理了灵活就业手续而参加了相应的社会保险。
(一)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
由于社会保险政策工作宣传力度的加大,职工参保意识较强,大多职工对政策有一定了解,但通过调查发现他们对政策理解不全面,因此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存在问题:
1、很多职工认为缴费满15年就可以退休,不用继续再交纳养老保险金,没能理解缴费满15年只是到达退休年龄时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之一。
2、失业人员中年轻职工,首要考虑的不是养老问题而是多赚钱,不愿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钱参加养老保险。年龄较大职工由于目前存在着找工作难,就业难的问题,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尽管也希望雇主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,但企业由于生产成本的扩大,宁可多发点工资,也不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保手续。
3、部分人员对养老保险政策的连续性表示担心,怕将来政策有变,到期不能领到养老金。有的职工提出要退保,提前支取养老金个人帐户。
4、大部分失业人员认为缴费基数、缴费比例较高,由于职工失业相当时期内找不到稳定收入,个人难以承受。我省2013年的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2129元/月,且比例逐年提高,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2129*20%*12=5109.6元/年,加之医疗保险为2129*9%*12=2299.32元/年。失业人员再就业总体收入不稳定,就业的稳定性较差,较高的缴费标准,让其在无法满足正常生活来源的情况下,断保现象时有发生。
5、保险补贴范围有限。政策规定对部分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,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,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。凡享受到社保补贴的人,确实缓解了缴纳社保费的部分压力。我县2013年对企业吸纳就业的111名失业人员、12名灵活就业人员、7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社保补贴。这部分人员的仅占到登记失业人员总数的30%。然而,许多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,致使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不能及时办理失业手续,未领到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,这相当一部分隐性失业人员,也就无法享受到这块补贴。
三、 对策思考
(一)加快出台养老保险接续的配套措施。简化手续,尽快出台统一的养老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。目前,在失业职工中,农民工所占比例达40%左右,其参保率在低位徘徊与农民工流动频繁,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,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复杂和接续难有直接关系。另外,在新成长的大中专毕业生中,流动性也逐年增加,要吸引包括农民工以及大中专毕业学生等更多群体参保,就要设计适应不同群体的高流动性的养老保险制度。
(二)及时出台适合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。及时出台适合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,保证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。要不断探索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服务办法,比如明确规定长期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、费率、缴费年限、缴费方式、待遇及对弱势群体相应的补助等法律规定;要因人制宜,设计可选择性制度,尊重失业者参保的个人意愿和选择,使不同收入水平、不同年龄、不同职业状态的失业者都能接受。
(三)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力度。加大对“4050失业人员”尤其是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参保续保的补贴扶持力度,并适当提高补贴额度和享受期限。由于目前各类失业者的实际收入较低,从而导致实际的缴费负担重,调整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真正失业群体的社会保险制度。要切实解决当前失业人员再就业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。加大劳动监察力度,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,使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管理,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。
(四)加快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。通过调查,收入低是失业人员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。只有积极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,使他们就业有出路,收入有门路,基本生活有保障,养老保险才能不断线,社会才能更加稳定。由于低收入者不能连续缴费,保险费用的缴纳可能时断时续,因此对于从事自由职业、帮工、和季节工等灵活就业人员,应当通过政策倾斜,及时建立信息服务和劳动力培训体系,通过提高失业人员劳动技能培训,增强他们市场就业竞争能力,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。
(五)提高全民社会保障意识。调查中发现,很多失业人员对养老保险认识不到位,自我保护意识不强,缺乏依法维权意识。认为能拿到工资就行了,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没有要求。其实这种思想和行为不仅影响了其他职工,更助长了私营老板和雇主的消极参保态度。因此,要加强养老保险宣传工作,明确宣传对象,使所有企业和职工都认识到养老保险是一件非办不可的好事。要充分利用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,突出重点,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宣传。要开展定期的咨询服务活动,解答职工提出的问题,使私营企业主理解养老保险的意义,明白维护职工权益是企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;使劳动者充分认识到养老保险对保持社会稳定所起到的重要作用,增强其自我保障意识,使之变被动参保为主动参保。
(六)提高服务质量。为使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现行养老保险政策,增强劳动者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,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主动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要求,从为“单位人”服务转变到为“社会人”服务上来。面向社会、面向劳动者个人展开工作,始终把对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思考问题、搞好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,从被动服务转变到主动服务上来。要经常与破产、改制工作组和企业取得联系,动态掌握失业人员基本情况,发放跟踪管理服务卡,以便他们重新就业时及时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。同时还要不断改善个人缴费窗口,提高服务质量,简化续保手续,减轻参保对象的事务性负担,为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。
由于现阶段劳动者就业具有复杂性、流动性和不确定性,因此,失业人员接续工作必须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紧密结合。加之全县原国有、集体企业以及现有各类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断增加,提高失业人员接续率是当前社保工作的重中之重。这就迫切需要劳动保障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,不断加强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,以保障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,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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